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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4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三、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四、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五、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六、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七、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八、加盟經營者︰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 九、差價︰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十、營業處所︰指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店面、辦公室或常態之固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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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了本條例中的若干詞彙的定義,包括以下內容: 1. 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的權利。其中,房屋包括成屋和預售屋及其可移轉的權利。 2. 成屋:指已經領有使用執照,或在實施建築管理之前建造完成的建築物。 3. 預售屋:指已領有建造執照但尚未建築完成的建築物,作為未來交易標的的物品。 4. 經紀業:指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的公司或商號。 5. 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的居間或代理業務。 6. 代銷業務:指受到建築業或起造人的委託,負責計劃和代理銷售不動產的業務。 7. 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經紀人的職責是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而經紀營業員的職責是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8. 加盟經營者:指在經紀業中與另一方簽訂合約,使用對方發展的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誌等,並受其規範和監督。 9. 差價: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間的差額。 10. 營業處所:指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的店鋪、辦公室或非常態的固定場所。 相關資料:上述定義來自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本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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