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民團體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2條之1規定辦理農業用地買賣、租賃、委託經營之仲介業務
要旨
農民團體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2條之1規定辦理農業用地買賣、租賃、委託經營之仲介業務
要旨
農民團體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2條之1規定辦理農業用地買賣、租賃、委託經營之仲介業務
內容
一、為促進農地流通及有效利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2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得輔導農民團體辦理農業用地買賣、租賃、委託經營之仲介業務,並予以獎勵。又經營不動產仲介業務者,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第7條、第11條等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而該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1人。基於「農業發展條例」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特別法,有關主管機關輔導農民團體辦理農業用地買賣、租賃、委託經營之仲介業務,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2條之1規定辦理而不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限制;惟如從事農業用地買賣、租賃、委託經營以外之仲介業務者,即應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限制。
二、至於農業用地上依法興建之農舍,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是以該農舍於其坐落農業用地依該條例前開規定辦理仲介業務時,自得併同成為仲介之標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