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開發業依合建關係對外銷售土地所有權人分得之房屋或土地,屬整體合建銷售計畫之一環,不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限制
要旨
建築開發業依合建關係對外銷售土地所有權人分得之房屋或土地,屬整體合建銷售計畫之一環,不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限制
要旨
建築開發業依合建關係對外銷售土地所有權人分得之房屋或土地,屬整體合建銷售計畫之一環,不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限制
內容
按建築開發業與地主合建之契約,係由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為出資,建築開發業以資金及勞務為出資,雙方共同合作建築房屋,並依約分受利益。建築開發業對外銷售土地所有權人分得之房屋或土地,係源於合建關係所衍生,類屬合夥或合作關係架構下之行為,縱若土地所有權人或房屋起造人有一方之登記名義人非屬建築開發業者,因屬合建契約約定範圍內所從事之行為,核屬整體合建銷售計畫之一環,自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稱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別,自不受該條例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