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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由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之;其選派之代表人數,於全國聯合會章程中定之。
  2. 前項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之代表,不以各該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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