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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之不動產估價師,於其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組織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後,應加入其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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