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3條,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的組織必須由在該區域內開業的不動產估價師中有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如果該區域內的不動產估價師人數少於十五人,他們可以加入鄰近的直轄市或縣(市)的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參考資料: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立法理由發起組織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最低人數為十五人,不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免因人數過少,無公會可加入而影響其執業。
發起組織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最低人數為十五人,不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免因人數過少,無公會可加入而影響其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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