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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23 條(發起組織公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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