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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23發起組織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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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3條,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的組織必須由在該區域內開業的不動產估價師中有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如果該區域內的不動產估價師人數少於十五人,他們可以加入鄰近的直轄市或縣(市)的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參考資料: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3條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90919 制定)

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立法理由發起組織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最低人數為十五人,不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免因人數過少,無公會可加入而影響其執業。

  • 不動產名詞
(0890919 制定)

發起組織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最低人數為十五人,不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免因人數過少,無公會可加入而影響其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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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3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內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十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