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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24公會及全國聯合會設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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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2. 2.同一區域內,同級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同級之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4條,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設立地點有以下規定: 1.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應設立於直轄市或縣(市)內,並且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設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範例:台灣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位於台北市,並且在台北市設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2. 在同一區域內,同級別的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原則上只能設立一個。然而,如果有兩個以上同級別的公會存在,它們的名稱不能相同。 範例: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和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這兩個公會在同一區域內,它們的名稱不得相同。

立法沿革 2

(0890919 制定)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在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全國以一個為限。

立法理由一、不動產估價師之開業登記管理係以直轄市或縣(市)為範圍,爰於第一項明定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二、第二項規定在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以利公會之運作與管理。

(1000527 修正)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同一區域內,同級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同級之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立法理由一、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施行,本條限制同級公會及全國聯合會均以一個為限,有過度限制人民結社自由之虞,未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自由結社權利之規定。爰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以一個為限」 為「以一個為原則」,並將原第二項規範直轄市或縣(市)同級公會及第三項規範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規定予以合併,以利簡化。   二、另為避免同級公會不以一個為限,所衍生日後二個以上同級公會同名之困擾,爰增訂但書規定同級公會,有二個以上者,其名稱不得相同。

  • 不動產名詞
(0890919 制定)

一、不動產估價師之開業登記管理係以直轄市或縣(市)為範圍,爰於第一項明定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二、第二項規定在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以利公會之運作與管理。

(1000527 修正)

一、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施行,本條限制同級公會及全國聯合會均以一個為限,有過度限制人民結社自由之虞,未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自由結社權利之規定。爰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以一個為限」 為「以一個為原則」,並將原第二項規範直轄市或縣(市)同級公會及第三項規範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規定予以合併,以利簡化。   二、另為避免同級公會不以一個為限,所衍生日後二個以上同級公會同名之困擾,爰增訂但書規定同級公會,有二個以上者,其名稱不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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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4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同一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