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4條,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設立地點有以下規定: 1.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應設立於直轄市或縣(市)內,並且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設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範例:台灣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位於台北市,並且在台北市設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2. 在同一區域內,同級別的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原則上只能設立一個。然而,如果有兩個以上同級別的公會存在,它們的名稱不能相同。 範例: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和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這兩個公會在同一區域內,它們的名稱不得相同。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在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全國以一個為限。
立法理由一、不動產估價師之開業登記管理係以直轄市或縣(市)為範圍,爰於第一項明定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二、第二項規定在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以利公會之運作與管理。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同一區域內,同級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同級之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立法理由一、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施行,本條限制同級公會及全國聯合會均以一個為限,有過度限制人民結社自由之虞,未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自由結社權利之規定。爰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以一個為限」 為「以一個為原則」,並將原第二項規範直轄市或縣(市)同級公會及第三項規範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規定予以合併,以利簡化。 二、另為避免同級公會不以一個為限,所衍生日後二個以上同級公會同名之困擾,爰增訂但書規定同級公會,有二個以上者,其名稱不得相同。
一、不動產估價師之開業登記管理係以直轄市或縣(市)為範圍,爰於第一項明定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二、第二項規定在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以利公會之運作與管理。
一、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施行,本條限制同級公會及全國聯合會均以一個為限,有過度限制人民結社自由之虞,未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自由結社權利之規定。爰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以一個為限」 為「以一個為原則」,並將原第二項規範直轄市或縣(市)同級公會及第三項規範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規定予以合併,以利簡化。 二、另為避免同級公會不以一個為限,所衍生日後二個以上同級公會同名之困擾,爰增訂但書規定同級公會,有二個以上者,其名稱不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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