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5 條,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組成要件是由七個以上的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發起組織。然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公會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有七個以上的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共同發起組織全國聯合會,則可以符合組成要件。另外,如果有某一個公會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成為全國聯合會,則也可以不受七個單位的限制。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組成要件。 二、為避免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之初,因公會數不足而影響全國聯合會之成立,爰於但書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七個單位以上之限制。
一、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組成要件。 二、為避免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之初,因公會數不足而影響全國聯合會之成立,爰於但書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七個單位以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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