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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25全國聯合會之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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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5 條,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組成要件是由七個以上的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發起組織。然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公會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有七個以上的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共同發起組織全國聯合會,則可以符合組成要件。另外,如果有某一個公會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成為全國聯合會,則也可以不受七個單位的限制。

立法沿革 1

(0890919 制定)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組成要件。   二、為避免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之初,因公會數不足而影響全國聯合會之成立,爰於但書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七個單位以上之限制。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90919 制定)

一、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組成要件。   二、為避免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之初,因公會數不足而影響全國聯合會之成立,爰於但書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七個單位以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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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5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組織之;但經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