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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26理監事之產生方式人數限制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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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直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2. 2.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3. 3.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4. 4.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6 條規定了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的產生方式、人數限制和任期等事項。根據該法第26條的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的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的理事人數不得超過15人,直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的理事人數不得超過25人,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理事人數不得超過35人。監事的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的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的三分之一。如果理事、監事的名額超過三人,可以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和常務監事,并且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的三分之一。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如果沒有常務理事,則在理事中互選一人擔任理事長。當常務監事超過三人時,應互選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理事、監事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但理事長的連任只能一次。

立法沿革 1

(0890919 制定)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直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理事及監事之產生方式、人數限制及任期。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理、監事、侯補理、監事、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之名額。   三、為利公會正常運作,促進會員參與公會熱忱,避免公會理事長久任所生流弊,爰於第四項規定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 不動產名詞
(0890919 制定)

一、本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理事及監事之產生方式、人數限制及任期。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理、監事、侯補理、監事、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之名額。   三、為利公會正常運作,促進會員參與公會熱忱,避免公會理事長久任所生流弊,爰於第四項規定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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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6 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不動產估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