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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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下簡稱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之會員,以在該直轄市或縣(市)領有開業證書之不動產估價師為限。但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申請加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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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的會員限定為在該直轄市或縣(市)領有開業證書的不動產估價師。然而,如果鄰近的直轄市或縣(市)有不動產估價師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申請加入該公會,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最新(2021年)的《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資料,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的會員限定為在該直轄市或縣(市)領有開業證書的不動產估價師。然而,如果鄰近的直轄市或縣(市)有不動產估價師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申請加入該公會,則不受此限制。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位不動產估價師在台北市領有開業證書,則他/她可以成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的會員。然而,如果一位不動產估價師在新北市工作,並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申請加入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則即使他/她在新北市工作,也可以成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的會員。
相關函釋 1 則
- 不動產名詞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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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