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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加入公會之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同時再申請加入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會議日期 94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已加入公會之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同時再申請加入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要旨

已加入公會之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同時再申請加入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內容

查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下簡稱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之會員,以在該直轄市或縣(市)領有開業證書之不動產估價師為限。」,是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對於已加入其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會員,依上開規定無從受理其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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