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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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被選舉人,不以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參加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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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的選舉人並不限於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的會員代表。在選舉全國聯合會的理事、監事時,可以由其他身份的人擔任選舉人。該條款的意圖是不限制選舉人的範圍,以保障選舉的公正性和多樣性。 舉例來說,一位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的主席被選為全國聯合會的理事,該主席在選舉全國聯合會理事的過程中,可以由除了該公會成員之外的其他人士作為選舉人來選舉他。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全國聯合會理事的選舉具有多元性並且不會被限制在公會成員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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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