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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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不動產估價師受除名的懲戒處分時,應該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不動產估價師的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的證書,同時也要廢止不動產估價師的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 參考資料: -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10030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懲戒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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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