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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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 2.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先請假,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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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本會在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需要得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委員應該親自出席會議,如果因故不能出席時,應事先請假,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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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