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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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申請案,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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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本會委員在面對具有利害關係之申請案時,應自行迴避。也就是說,如果委員對某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他應該主動退出審查該案件的程序,以確保公平和公正性。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利益衝突和貪污等問題的發生。 範例:例如,如果某地政士是某地產公司的法律顧問,他在該公司申請某份土地使用權的事務上就應該選擇迴避,因為他有利害關係,可能會影響對該案件的客觀評估。
- 自行迴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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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