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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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當事人若要求損害賠償,需先向簽證人請求賠償,若簽證人未能完全賠償,則可向全國聯合會申請代為支付。申請代為支付時,需準備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受損害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以及未能完全賠償之證明文件。第4條第3款中提到的「未能完全賠償之證明文件」可指確定判決、和解、調解及仲裁判斷等具有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全國聯合地政士公會簽證基金管理規程: http://bit.ly/3pYcXuW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損害賠償名詞
- 證人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和解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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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