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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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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先向簽證人請求,其未能完全賠償部分,得備具下列書件,向全國聯合會申請代為支付: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受損害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四、未能完全賠償之證明文件。
  2. 2.前項第三款之文件指確定判決、或與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和解、調解及仲裁判斷等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當事人若要求損害賠償,需先向簽證人請求賠償,若簽證人未能完全賠償,則可向全國聯合會申請代為支付。申請代為支付時,需準備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受損害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以及未能完全賠償之證明文件。第4條第3款中提到的「未能完全賠償之證明文件」可指確定判決、和解、調解及仲裁判斷等具有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全國聯合地政士公會簽證基金管理規程: http://bit.ly/3pYcXuW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損害賠償名詞
  • 證人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和解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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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先向簽證人請求,其未能完全賠償部分,得備具下列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