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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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聯合會應組成簽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與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二、關於本基金代為支付之核議事項。 三、簽證保證金退還之核議事項。 四、本基金管理經費之審議。 五、關於簽證人投保簽證責任保險之規劃審議事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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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給出的資料里並沒有提到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第 5 條的內容,所以目前無法就此條款進行釋義。
- 核名詞
- 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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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