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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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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一、地政士五人至七人。 二、專家學者四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 四、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2. 2.前項委員由全國聯合會提報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
  3. 3.第一項地政士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半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問題中提到的「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第 6 條」相關的內容範例。

  • 消費者保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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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一、地政士五人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