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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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2.本會執行長及工作人員得支給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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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地政士簽證負責人及其他委員應無給職,也就是說他們不得領取薪資。然而,根據情況,他們可以領取出席費或交通費作為報酬。 2. 地政士簽證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可以領取薪資,這可以用來報酬他們執行相關的工作任務。 範例:根據政府相關資訊,地政士簽證負責人和其他委員參與一次簽證會議可以領取500元的出席費,以彌補他們的時間和精力投入。而地政士簽證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每個月可以領取依照他們的職務成果所核算出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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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