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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應用測量達一定規模或條件者,其測量計畫應送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計畫者,亦同。
  2. 機關依前項測量計畫完成測量後,應於六個月內將測量成果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
  3. 軍事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有涉及軍事機密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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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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