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測繪法第18條的規定: 1. 機關辦理一定規模或條件下的應用測量時,需要提前送該管主管機關備查測量計畫。同樣,如果要變更計畫,也需要進行相同的程序。 例如,如果一個機關計劃進行一項重大的測量工程,他們需要向相應的主管機關提交測量計劃以供審查和備案。 2. 當機關完成根據測量計畫進行的測量工作後,他們應該在六個月內將測量成果提交給相應的主管機關進行建檔和管理。 例如,一個政府機關進行了一項土地測量工程後,他們需要在六個月內將測量結果和相關資料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線上建檔和管理。 3. 如果軍事機關進行應用測量時涉及到軍事機密,則不受前兩項規定的限制。 根據該條規定,軍方機關在進行應用測量時,如果涉及到軍事機密,則不需要送交測量計畫給主管機關備查,也不需要在完成測量後將測量成果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建檔管理。 參考資料: - 國土測繪法(中央法規資料庫網站)
機關辦理應用測量達一定規模或條件者,其測量計畫應送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計畫者,亦同。 機關依前項測量計畫完成測量後,應於六個月內將測量成果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 軍事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有涉及軍事機密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為達成測繪成果共享之宗旨,機關因業務需要辦理一定規模或條件之應用測量者,其計畫書應視其規模或條件,送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登記;變更計畫時,亦同。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或條件者,於施行細則定之。 二、機關完成應用測量後,應將其成果於六個月內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依法提供使用,以達到資訊共享之目的。至有關應用測量成果之提供應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一、為達成測繪成果共享之宗旨,機關因業務需要辦理一定規模或條件之應用測量者,其計畫書應視其規模或條件,送請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登記;變更計畫時,亦同。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或條件者,於施行細則定之。 二、機關完成應用測量後,應將其成果於六個月內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依法提供使用,以達到資訊共享之目的。至有關應用測量成果之提供應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