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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全國行政區域圖、基本地形圖及海圖。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所轄行政區域圖;其行政區域界線,應依各級主管機關勘定之界線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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