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測繪法第25條的規定: 1. 中央主管機關有義務定期發行全國行政區域圖、基本地形圖及海圖。這些圖表是提供給公眾使用,以提供對於全國不同行政區域、地形和海域的準確和完整的資訊。 2. 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有義務定期發行所轄行政區域圖。這些圖表應該根據各級主管機關勘定的界線進行繪製,確保界線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參考資料: - 國土測繪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48). 經法務部管理的資料庫.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全國行政區域圖、基本地形圖及海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所轄行政區域圖;其行政區域界線,應依各級主管機關勘定之界線繪之。
立法理由一、按全國行政區域圖、基本地形圖及海圖均為國土基本資料,各國多由國家發行官方性地圖,以作為各項經建發展、行政及海域管理等依據,影響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 二、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所轄行政區域圖,以提供各界引用。
一、按全國行政區域圖、基本地形圖及海圖均為國土基本資料,各國多由國家發行官方性地圖,以作為各項經建發展、行政及海域管理等依據,影響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 二、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所轄行政區域圖,以提供各界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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