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測繪時應先調查地名資料,其有標準地名者,測繪成果應採用標準地名註記之。但其測繪與地名資料無涉者,不在此限。
根據國土測繪法第26條,辦理測繪工作時,應先進行地名資料的調查。如果有標準地名的,測繪成果應該使用標準地名進行註記。然而,如果測繪工作與地名資料無關時,則不需要遵守此限制。 例如,在進行地籍測量時,如果測繪結果涉及到特定地名,則應該使用該地名進行註記。但是,如果測繪工作只是測定土地的範圍和界限,並不涉及任何地名的問題,則不需要受到國土測繪法第26條的限制。
辦理測繪時應先調查地名資料,其有標準地名者,測繪成果應採用標準地名註記之。但其測繪與地名資料無涉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地名是表達測繪空間之基本資料,辦理測繪時應先調查地名資料,有標準地名者,應採用標準地名。但測繪常有僅需量測其空間坐標、方位、距離等,並未涉及地名資料,則無需要調查地名資料。
地名是表達測繪空間之基本資料,辦理測繪時應先調查地名資料,有標準地名者,應採用標準地名。但測繪常有僅需量測其空間坐標、方位、距離等,並未涉及地名資料,則無需要調查地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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