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得遴聘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審議標準地名相關事宜。
國土測繪法第27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遴聘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審議標準地名相關事宜。根據內政部公告的《標準地名審議辦法》,審議標準地名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以確保標準地名的選定具有專業性和多元性。這些代表需具備相關的學科知識和專業能力,他們將參與標準地名的審議過程,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這樣的做法旨在確保標準地名的選定符合法律規定並得到相關專業領域的意見。
各級主管機關得遴聘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審議標準地名相關事宜。
立法理由各級主管機關得遴聘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審議標準地名相關事宜。審議委員除上開代表外,須具有當地民意基礎之代表參與。
各級主管機關得遴聘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審議標準地名相關事宜。審議委員除上開代表外,須具有當地民意基礎之代表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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