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第 29 條規定了地名的管理措施。根據該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地名管理檔案並定期更新。標準地名審議程序、變更、公告以及地名管理檔案的規格和其他地名管理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負責地名管理相關業務。該部門針對地名管理制定了相關的規定和程序,包括地名審議程序、變更和公告的辦法。此外,內政部也建立了地名管理資訊系統,用於管理和更新地名資訊。 例如,根據內政部所公布的「地名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地名的申請、審議和公告程序都有明確的規定。據此程序,當有人提出地名變更或新地名的申請時,相關的主管機關將進行審議並根據地名管理檔案中的相關資料來評估申請的合理性。如果申請符合標準,該地名變更或新地名將在地名管理檔案中更新並公告予公眾。 因此,根據國土測繪法第 29 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地名管理檔案並進行定期更新,而標準地名審議程序、變更、公告與地名管理檔案之規格及地名管理有關事項之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所制定和管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地名管理檔案,並定期更新之。 標準地名審議程序、變更、公告與地名管理檔案之規格及地名管理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地名資料至為繁複,為便於查詢及行政管理,應建立地名管理檔案,供各界遵行,避免地名誤用。 二、第二項有關標準地名審議程序、變更、公告與地名管理檔案之規格及地名管理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地名資料至為繁複,為便於查詢及行政管理,應建立地名管理檔案,供各界遵行,避免地名誤用。 二、第二項有關標準地名審議程序、變更、公告與地名管理檔案之規格及地名管理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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