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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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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之譯寫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測繪法第30條,標準地名之譯寫準則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來確定。依據這項法條,中央主管機關需要與教育部、相關機關以及專家學者協商制定標準地名的翻譯準則。 舉例來說,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會召開會議,與教育部、相關機關和專家學者一起討論如何譯寫某個地名。他們可能會參考各種相關資料和專業知識,最終達成共識並制定出一套標準的地名譯寫準則。這些準則可用於標示地圖、文件和其他相關文件中的地名,以確保地名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地理和測量相關的許多應用中,地名的譯寫都是統一的。這樣可以提高資料的可比性和解讀性,並且便於公眾、學者和專業人士的溝通。

立法沿革 1

(0960305 制定)

標準地名之譯寫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定之。

立法理由鑑於中文譯音的方式,尚無法定標準,致推行時仍難以全國統一,而地名之使用與日常生活習習相關,若能於本法中授權訂定,則可避免地名譯寫之亂象。

  • 主管機關名詞
(0960305 制定)

鑑於中文譯音的方式,尚無法定標準,致推行時仍難以全國統一,而地名之使用與日常生活習習相關,若能於本法中授權訂定,則可避免地名譯寫之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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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測繪法第 30 條規定:「標準地名之譯寫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土測繪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土測繪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