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之譯寫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定之。
根據國土測繪法第30條,標準地名之譯寫準則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來確定。依據這項法條,中央主管機關需要與教育部、相關機關以及專家學者協商制定標準地名的翻譯準則。 舉例來說,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會召開會議,與教育部、相關機關和專家學者一起討論如何譯寫某個地名。他們可能會參考各種相關資料和專業知識,最終達成共識並制定出一套標準的地名譯寫準則。這些準則可用於標示地圖、文件和其他相關文件中的地名,以確保地名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地理和測量相關的許多應用中,地名的譯寫都是統一的。這樣可以提高資料的可比性和解讀性,並且便於公眾、學者和專業人士的溝通。
標準地名之譯寫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定之。
立法理由鑑於中文譯音的方式,尚無法定標準,致推行時仍難以全國統一,而地名之使用與日常生活習習相關,若能於本法中授權訂定,則可避免地名譯寫之亂象。
鑑於中文譯音的方式,尚無法定標準,致推行時仍難以全國統一,而地名之使用與日常生活習習相關,若能於本法中授權訂定,則可避免地名譯寫之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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