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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測繪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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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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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業應於取得許可或完成公司登記後一個月內加入登記所在地之技師公會或同業公會,並向中央
主管機關
申請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
廢止
其許可。
前項測繪業登記所在地無地方性之技師公會或同業公會者,得加入全國性之技師公會或同業公會。
測繪業營業後,其經許可或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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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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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基本測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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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應用測量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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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地圖管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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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地名管理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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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測繪業管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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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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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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