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第5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職責範圍,包括加密控制測量業務的規劃、實施和管理、應用測量業務的規劃、實施和管理、測繪計畫、成果、資訊、永久測量標的登錄和管理、行政區域圖和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圖的編製和發行、地名事項的實施和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測繪事項的實施和管理。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有權將這些事項委任給所屬機關、委託給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或者委辦鄉(鎮、市)公所來辦理。根據資料提供的法條,可以了解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國土測繪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其轄區內之下列事項: 一、加密控制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二、應用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三、測繪計畫、成果、資訊、永久測量標之登錄及管理。 四、行政區域圖及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圖之編製及發行。 五、地名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有效執行各項測繪業務,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地方制度法有關規定,將掌理事項之一部分,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有效執行各項測繪業務,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地方制度法有關規定,將掌理事項之一部分,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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