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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其轄區內之下列事項: 一、加密控制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二、應用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三、測繪計畫、成果、資訊、永久測量標之登錄及管理。 四、行政區域圖及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圖之編製及發行。 五、地名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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