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測繪政策、制度及法規之制(訂)定。 二、中央測繪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三、國際測繪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規劃合作。 四、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訂定。 五、全國性測繪計畫、成果、資訊之登錄及管理。 六、全國基本地形圖、行政區域圖及海圖之測繪及發行。 七、全國性地名普查計畫及地名管理制度之訂定。 八、直轄市及縣(市)測繪及地名業務之督導。 九、測繪業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全國性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十款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