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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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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測繪政策、制度及法規之制(訂)定。 二、中央測繪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三、國際測繪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規劃合作。 四、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訂定。 五、全國性測繪計畫、成果、資訊之登錄及管理。 六、全國基本地形圖、行政區域圖及海圖之測繪及發行。 七、全國性地名普查計畫及地名管理制度之訂定。 八、直轄市及縣(市)測繪及地名業務之督導。 九、測繪業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全國性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2. 2.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十款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国土測繪法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以下事項: 1. 測繪政策、制度及法規之制定。 2. 中央測繪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3. 國際測繪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規劃合作。 4. 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訂定。 5. 全國性測繪計畫、成果、資訊之登錄及管理。 6. 全國基本地形圖、行政區域圖及海圖之測繪及發行。 7. 全國性地名普查計畫及地名管理制度之訂定。 8. 直轄市及縣(市)測繪及地名業務之督導。 9. 測繪業之管理。 10. 其他有關全國性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此外,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将第2款、第3款、第5款至第10款的事項委任给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作为参考,国土測繪法的最新修訂版本为中華民國國土測繪法(2020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參考來源為中央法規資料庫。

立法沿革 1

(0960305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測繪政策、制度及法規之制(訂)定。   二、中央測繪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三、國際測繪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規劃合作。   四、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訂定。   五、全國性測繪計畫、成果、資訊之登錄及管理。   六、全國基本地形圖、行政區域圖及海圖之測繪及發行。   七、全國性地名普查計畫及地名管理制度之訂定。   八、直轄市及縣(市)測繪及地名業務之督導。   九、測繪業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全國性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十款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中央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二、中央主管機關掌理測繪事項繁多,為有效執行各項測繪業務,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地方制度法有關規定,將掌理事項之一部分,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0960305 制定)

一、中央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二、中央主管機關掌理測繪事項繁多,為有效執行各項測繪業務,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地方制度法有關規定,將掌理事項之一部分,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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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測繪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測繪政策、制度及法規之制(訂)定。 二、中央測繪業務之規劃、實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土測繪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土測繪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