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測繪法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以下事項: 1. 測繪政策、制度及法規之制定。 2. 中央測繪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3. 國際測繪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規劃合作。 4. 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訂定。 5. 全國性測繪計畫、成果、資訊之登錄及管理。 6. 全國基本地形圖、行政區域圖及海圖之測繪及發行。 7. 全國性地名普查計畫及地名管理制度之訂定。 8. 直轄市及縣(市)測繪及地名業務之督導。 9. 測繪業之管理。 10. 其他有關全國性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此外,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将第2款、第3款、第5款至第10款的事項委任给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作为参考,国土測繪法的最新修訂版本为中華民國國土測繪法(2020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參考來源為中央法規資料庫。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測繪政策、制度及法規之制(訂)定。 二、中央測繪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三、國際測繪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規劃合作。 四、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訂定。 五、全國性測繪計畫、成果、資訊之登錄及管理。 六、全國基本地形圖、行政區域圖及海圖之測繪及發行。 七、全國性地名普查計畫及地名管理制度之訂定。 八、直轄市及縣(市)測繪及地名業務之督導。 九、測繪業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全國性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十款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中央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二、中央主管機關掌理測繪事項繁多,為有效執行各項測繪業務,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地方制度法有關規定,將掌理事項之一部分,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一、中央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二、中央主管機關掌理測繪事項繁多,為有效執行各項測繪業務,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地方制度法有關規定,將掌理事項之一部分,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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