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測繪:指土地之測量及製圖。 二、測量:指以土地為標的,對地表及其上下具空間分布特性之地理資料,進行蒐集、分析、計算、加值、整合、管理等相關之處理。 三、製圖:指依據測量成果,展現地貌、地物或各類自然或人文資料之處理。 四、地圖:指製圖之成品或相關成果。 五、基本測量:指為建立全國統一之測量基準及基本控制點,以作為測繪基礎之測量。 六、測量基準:指實施國土測繪之基本準據,包括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及重力基準等。 七、參考系統:指依據測量基準,作為基本控制測量參考所訂定之系統,包括坐標系統、高程系統、重力系統及其他相關系統。 八、基本控制測量:指以精密測算點位坐標、高程或其他相關資料,提供測繪作業之依據,並以全國整體控制測量需求為目的之測量。 九、加密控制測量:指以基本控制測量為依據所為之次級控制測量,並以區域性控制測量需求為目的者。 十、應用測量:指基本測量以外,以特定效益為目的所為之測量。 十一、測量標:指辦理測繪業務所設置之控制點;其需永久保存,並於現場設有明確標示者,為永久測量標;保存至測量目的完成之日止者,為臨時測量標。 十二、測繪成果:指依測繪目的所測得之影像、數據、圖籍、資訊及其他相關結果。 十三、基本地形圖:指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基本比例尺測繪之地形圖,包括主要地貌、地物及基本地理資料。 十四、行政區域圖:指包括行政區界、政府所在地及相關地理資料等主題之地圖。 十五、海圖:指以低於最低低潮線之海底地形及水文資料為主題之地圖。 十六、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指以測繪為目的,運用航空器或衛星為載臺,以攝影機或感測器等器具,對地面獲取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之作業。 十七、地名:指地表上特定地點、區域或地理實體之名稱,包括自然地理實體、行政區域、聚落、街道或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 十八、標準地名:指依本法公告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之地名。 十九、測繪業:指依本法經營測繪業務之技師事務所、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
根據國土測繪法第3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法條中各詞語的釋義: 1. 測繪:指對土地進行測量和製圖的過程。 2. 測量:指針對地表和地下空間分布特性進行資料蒐集、分析、計算、加值、整合、管理等處理。 3. 製圖:指根據測量結果,展現地貌、地物或各類自然或人文資料的處理。 4. 地圖:指製圖的成品或相關成果。 5. 基本測量:指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測量基準和基本控制點,作為測繪的基礎進行測量。 6. 測量基準:指實施國土測繪時所使用的基本準據,包括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等。 7. 參考系統:指根據測量基準所訂定的參考系統,用於基本控制測量的參考,包括坐標系統、高程系統、重力系統和其他相關系統。 8. 基本控制測量:指提供測繪作業依據的精密測算點位坐標、高程或其他相關資料,並以全國整體控制測量需求為目標的測量。 9. 加密控制測量:指以基本控制測量為基礎進行的次級控制測量,以區域性控制測量需求為目標。 10. 應用測量:指除了基本測量以外,為特定效益而進行的測量。 11. 測量標:指進行測繪業務時設置的控制點,永久保存並在現場設有明確標示的為永久測量標,保存至測量目的完成之日止的為臨時測量標。 12. 測繪成果:指根據測繪目的所獲得的影像、數據、圖籍、資訊和其他相關結果。 13. 基本地形圖:指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基本比例尺繪製的地形圖,包括主要地貌、地物和基本地理資料。 14. 行政區域圖:指包括行政區界、政府所在地和相關地理資料等主題的地圖。 15. 海圖:指以低於最低低潮線的海底地形和水文資料為主題的地圖。 16. 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指為測繪目的,利用航空器或衛星作為載臺,使用攝影機或感測器等儀器對地面進行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的獲取。 17. 地名:指地表上特定地點、區域或地理實體的名稱,包括自然地理實體、行政區域、聚落、街道或具有地標意義的公共設施。 18. 標準地名:指經本法公告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的地名。 19. 測繪業:指根據本法經營測繪業務的技師事務所、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 以上的釋義根據國土測繪法第3條的訂定,可以在進行土地測量和製圖的工作中提供確切的定義和準則。 參考資料: - 國土測繪法(行政院公報) - 中華民國國土測繪法(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19)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測繪:指土地之測量及製圖。 二、測量:指以土地為標的,對地表及其上下具空間分布特性之地理資料,進行蒐集、分析、計算、加值、整合、管理等相關之處理。 三、製圖:指依據測量成果,展現地貌、地物或各類自然或人文資料之處理。 四、地圖:指製圖之成品或相關成果。 五、基本測量:指為建立全國統一之測量基準及基本控制點,以作為測繪基礎之測量。 六、測量基準:指實施國土測繪之基本準據,包括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及重力基準等。 七、參考系統:指依據測量基準,作為基本控制測量參考所訂定之系統,包括坐標系統、高程系統、重力系統及其他相關系統。 八、基本控制測量:指以精密測算點位坐標、高程或其他相關資料,提供測繪作業之依據,並以全國整體控制測量需求為目的之測量。 九、加密控制測量:指以基本控制測量為依據所為之次級控制測量,並以區域性控制測量需求為目的者。 十、應用測量:指基本測量以外,以特定效益為目的所為之測量。 十一、測量標:指辦理測繪業務所設置之控制點;其需永久保存,並於現場設有明確標示者,為永久測量標;保存至測量目的完成之日止者,為臨時測量標。 十二、測繪成果:指依測繪目的所測得之影像、數據、圖籍、資訊及其他相關結果。 十三、基本地形圖:指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基本比例尺測繪之地形圖,包括主要地貌、地物及基本地理資料。 十四、行政區域圖:指包括行政區界、政府所在地及相關地理資料等主題之地圖。 十五、海圖:指以低於最低低潮線之海底地形及水文資料為主題之地圖。 十六、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指以測繪為目的,運用航空器或衛星為載臺,以攝影機或感測器等器具,對地面獲取影像或其他相關資料之作業。 十七、地名:指地表上特定地點、區域或地理實體之名稱,包括自然地理實體、行政區域、聚落、街道或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 十八、標準地名:指依本法公告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之地名。 十九、測繪業:指依本法經營測繪業務之技師事務所、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
立法理由本法有關用詞之涵義,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第二款明定本法所稱測量係專指以土地為標的之測量。 二、基本測量為國土測繪之基礎,其事項如第七條所列舉,均涵蓋全國地區,至測量基準為國家測繪及地球物理等重要依據,參考系統為據以具體描述空間之必要系統,爰於第六款及第七款明定。 三、控制測量依精度不同而區分不同等級,基本測量中之基本控制測量係為全國性,其等級為最高;至遂行應用測量所為之加密控制測量,係指精度等級次於基本控制測量,爰於第八款及第九款明定。 四、第十款應用測量係指基本測量以外之測量,因測量目的不同而有所區分,其種類如第十七條例示之各種應用測量。 五、為使永久測量標具有具體明確之客觀認定標準,並具有公示性之標記,足以讓民眾易於辨識,以避免因破壞永久測量標,造成當事人違反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而遭受處罰,爰於第十一款明定永久測量標之涵義。 六、按測繪因運用目的及方法不同,其成果項目有所差異,爰於第十二款規定其所得之影像、數據、圖籍、資訊及其他結果於本法中均稱之為測繪成果。 七、基本地形圖係屬普通地圖(general map),於第十三款規定其內涵。至行政區域圖、海圖均屬主題地圖(thematic map),於第十四款至第十五款分別明定其編繪主題。 八、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為大量獲取地面影像迅速有效之工具,於第十六款明定其涵義,俾納入本法規範之。 九、為避免地名誤用,造成一地多名或多處同名情形,影響國土基本資料之建置及測繪成果,並造成地圖編印及訊息傳達之錯誤,需有政府機關統一使用之標準地名,以建立地名管理機制,爰於第十七款明定其涵義,並於第十八款明定標準地名之涵義。
本法有關用詞之涵義,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第二款明定本法所稱測量係專指以土地為標的之測量。 二、基本測量為國土測繪之基礎,其事項如第七條所列舉,均涵蓋全國地區,至測量基準為國家測繪及地球物理等重要依據,參考系統為據以具體描述空間之必要系統,爰於第六款及第七款明定。 三、控制測量依精度不同而區分不同等級,基本測量中之基本控制測量係為全國性,其等級為最高;至遂行應用測量所為之加密控制測量,係指精度等級次於基本控制測量,爰於第八款及第九款明定。 四、第十款應用測量係指基本測量以外之測量,因測量目的不同而有所區分,其種類如第十七條例示之各種應用測量。 五、為使永久測量標具有具體明確之客觀認定標準,並具有公示性之標記,足以讓民眾易於辨識,以避免因破壞永久測量標,造成當事人違反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而遭受處罰,爰於第十一款明定永久測量標之涵義。 六、按測繪因運用目的及方法不同,其成果項目有所差異,爰於第十二款規定其所得之影像、數據、圖籍、資訊及其他結果於本法中均稱之為測繪成果。 七、基本地形圖係屬普通地圖(general map),於第十三款規定其內涵。至行政區域圖、海圖均屬主題地圖(thematic map),於第十四款至第十五款分別明定其編繪主題。 八、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為大量獲取地面影像迅速有效之工具,於第十六款明定其涵義,俾納入本法規範之。 九、為避免地名誤用,造成一地多名或多處同名情形,影響國土基本資料之建置及測繪成果,並造成地圖編印及訊息傳達之錯誤,需有政府機關統一使用之標準地名,以建立地名管理機制,爰於第十七款明定其涵義,並於第十八款明定標準地名之涵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