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國土測繪法第2條規定了國土測繪法中所提到的「主管機關」的範疇。根據該條規定,在中央政府層面,主管機關是指內政部;在直轄市層面,主管機關是指直轄市政府;而在縣(市)層面,主管機關則是指縣(市)政府。 舉例來說,如果有關國土測繪法的問題涉及到中央政府所管轄的事項,內政部將是該法所稱的主管機關。同樣地,如果問題是關於直轄市的事項,那麼直轄市政府將是主管機關,而如果涉及到縣(市)層面的問題,則相應的縣(市)政府將扮演著主管機關的角色。 這一解釋是依據「國土測繪法第2條」所提供的明文規定,並以行政院於2010年11月29日訂定並於2011年4月1日實施的「行政院命令公布國土測繪法施行條例」的解釋為參考。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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