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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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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編印作業應包含下列程序: 一、擬訂製圖計畫。 二、資料蒐集及分析。 三、編纂。 四、調繪。 五、審查。 六、印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第2條規定了地圖編印的六個程序,包括擬訂製圖計畫、資料蒐集及分析、編纂、調繪、審查和印製。根據「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的最新版本,該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主要是該規則本身。無具體範例可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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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第 2 條規定:「地圖編印作業應包含下列程序: 一、擬訂製圖計畫。 二、資料蒐集及分析。 三、編纂。 四、調繪。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