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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01.17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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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編印作業應包含下列程序: 一、擬訂製圖計畫。 二、資料蒐集及分析。 三、編纂。 四、調繪。 五、審查。 六、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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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圖名。 二、圖廓:四隅應註記坐標。 三、比例尺:採文字、分數或比例方式表示,並應輔以圖示方式標註之。 四、方位指示。 五、圖例表。 六、說明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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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六款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參考系統。 二、投影方式。 三、資料來源及時間。 四、發行者。 五、發行日期。 六、其他經地圖編印機關(構)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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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文字以中文表示者,採由左至右橫式方式書寫之。但為呈現地圖空間資訊之必要,得依一般標註慣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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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圖有繪製各級行政區域界線者,其有重複部分,應繪製上級行政區域界線。
  2. 前項行政區域界線有爭議者,以未定界之圖式標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01.1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