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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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之圖幅整飾、註記及圖式等標準圖式規格,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地圖標準圖式規格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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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參考資料,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第 7 條規定,地圖的圖幅整飾、註記及圖式等標準圖式規格,應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地圖標準圖式規格表進行。這意味著政府機關在製作地圖時必須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布的地圖標準圖式規格表,確保地圖的整飾、註記和圖式等方面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要求。 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會制定一份標準圖式規格表,該表中規定了地圖的比例尺、顏色使用、符號樣式、註記要求等內容,以確保地圖的品質和一致性。政府機關在製作地圖時,就必須參照這份標準圖式規格表,按照其中的要求進行圖幅整飾、註記和圖式的設計,以便提供給使用者一個統一的、標準的地圖資訊。 注意:由於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地圖標準圖式規格表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依據該項規定舉出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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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