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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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圖有繪製各級行政區域界線者,其有重複部分,應繪製上級行政區域界線。
- 2.前項行政區域界線有爭議者,以未定界之圖式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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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第8條是關於地圖上繪製行政區域界線的規定。根據此條規,如果地圖上有繪製各級行政區域界線,而這些界線有重疊的部分,則應該在上級行政區域界線上再繪製一次。如果對行政區域界線有爭議的話,則應該使用未定界的圖式標示。 參考資料: 政府機關編印地圖作業規則,內政部營建署發布,於2013年7月15日修正。 範例:假設某地圖上繪製了縣、市和鄉鎮的行政區域界線,但由於界線劃分的問題,有部分區域有重疊的情況。根據第8條的規定,應該在上級行政區域的界線上再次繪製已繪製的行政區域界線,以確保地圖的準確性。如果存在對行政區域界線的爭議,則應在地圖中使用未定界的圖式標示這些爭議區域,以提醒使用者注意。這樣的操作可以使地圖更加準確和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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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