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地圖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公制單位。但為符合國際通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第6條規定,地圖使用的度量衡單位採用公制單位。然而,如果為了符合國際通用慣例,可以不受此限制。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地政事務所網站提供相關法令及其修正的公告,可以作為參考資料。然而,由於該法條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無法提供與之相關的參考資料。
- 慣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