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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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文字以中文表示者,採由左至右橫式方式書寫之。但為呈現地圖空間資訊之必要,得依一般標註慣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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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第 5 條,地圖文字以中文表示時,應使用左至右橫式書寫。然而,為了呈現地圖上的空間資訊,也可以按照一般的標註慣例進行書寫。這意味著在中國文字的地圖上,文字通常是由左至右橫向排列的,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按照其他慣例進行書寫。具體的範例可能包括在地圖上標示地名、道路名稱、建築物名稱等。
- 慣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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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