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前條第六款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參考系統。 二、投影方式。 三、資料來源及時間。 四、發行者。 五、發行日期。 六、其他經地圖編印機關(構)認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機關編印地圖作業規則第4條,該條款規定了前一條第6款所應記載的事項。根據我所了解到的參考資料,以下是該條款所列舉的事項及解釋: 一、參考系統:這一項是指地圖所使用的參考坐標系統,如WGS84坐標系統或TM2度分秒坐標系統等。 二、投影方式:這一項是指地圖所使用的投影方式,例如UTM投影或等距斜射投影等。 三、資料來源及時間:這一項是指地圖所使用的數據資料的來源及該數據資料的時間,這是為了確保地圖資料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四、發行者:這一項是指負責編印和發行該地圖的機構或機關。根據我的了解,政府機關通常負責編印和發行政府相關的地圖資料。 五、發行日期:這一項是指地圖的發行日期,即該地圖正式對外發布的日期。 六、其他經地圖編印機關(構)認定之事項:這一項是對於特定地圖,可能還存在其他需要被記載的事項。具體的項目將根據地圖編印機構的認定而定,可能包括一些與該地圖相關的特殊要求或特殊內容。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對於政府機關編印地圖作業規則第 4 條的解釋是基於參考資料所提供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