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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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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贈與之公有土地,於寺廟或宗教團體解散及依法廢止撤銷登記或設立許可時,其歸屬應依章程之規定。無章程或章程未規定者,應歸屬寺廟所在地或宗教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2. 2.前項寺廟或宗教團體章程,不得規定其依本辦法受贈與之土地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第 8 條的規定,如果寺廟或宗教團體解散、依法廢止、撤銷登記或設立許可,其贈與的公有土地歸屬應按照章程的規定。如果章程不存在或未規定,則該土地應歸屬寺廟所在地或宗教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此外,章程不得規定該土地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的團體。 依據這項法條的範例,如果一個寺廟在解散時,其章程指定該贈與的土地歸屬於另外一個寺廟,則該土地將歸屬於另外一個寺廟。另外,如果章程沒有明確規定土地歸屬,則該土地將歸屬寺廟所在地或宗教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 贈與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 自然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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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第 8 條規定:「依本辦法贈與之公有土地,於寺廟或宗教團體解散及依法廢止、撤銷登記或設立許可時,其歸屬應依章程之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