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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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第 8 條的規定,如果寺廟或宗教團體解散、依法廢止、撤銷登記或設立許可,其贈與的公有土地歸屬應按照章程的規定。如果章程不存在或未規定,則該土地應歸屬寺廟所在地或宗教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此外,章程不得規定該土地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的團體。 依據這項法條的範例,如果一個寺廟在解散時,其章程指定該贈與的土地歸屬於另外一個寺廟,則該土地將歸屬於另外一個寺廟。另外,如果章程沒有明確規定土地歸屬,則該土地將歸屬寺廟所在地或宗教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 贈與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 自然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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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