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1條是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4條制定的法規。根據該法規,地籍清理的目的是針對現行地籍登記中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不符的情形進行清理。該法規定了地籍清理的程序和具體要求,包括清查地籍、公告事項、受理申報、受理申請登記、審查結果公告、登記發給權利證書、異動或其他處理等。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某些情況下,地籍清理完成後的土地應由主管機關進行標售或處理。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如果土地權利人已確認,則應登記為共有;如果土地權利人部分不明,則應根據協議登記為均等;如果土地權利人全部或部分不明,則應按照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的規定進行標售或處理。
- 地籍清理條例法規
- 第四條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