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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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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1條規定了該辦法的依據,即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6項。地籍清理條例是根據地籍管理需要制定的法規,旨在清查並處理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不符的地籍登記。該條例規定了清理的程序,包括清查、公告、受理申報或申請登記、審查等步驟。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也針對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的土地做了具體規定,包括權利人應檢附股權或出資比例的證明文件等。根據這些法規的規定,原告在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股權或出資比例的份額,以便按照比例計算應發給的土地價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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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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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