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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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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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1條規定了該辦法的依據,即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6項。地籍清理條例是根據地籍管理需要制定的法規,旨在清查並處理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不符的地籍登記。該條例規定了清理的程序,包括清查、公告、受理申報或申請登記、審查等步驟。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也針對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的土地做了具體規定,包括權利人應檢附股權或出資比例的證明文件等。根據這些法規的規定,原告在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股權或出資比例的份額,以便按照比例計算應發給的土地價金。
- 地籍清理條例法規
- 第十四條第六項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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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