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專戶及保管款利息專戶存管款項之收支,除每月與保管處所提供之對帳單核對外,並應至少每半年自地籍清理管理系統產製保管款專戶管理表,加強對帳。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專戶及保管款利息專戶存管款項之收支,除每月與保管處所提供之對帳單核對外,並應至少每半年自地籍清理管理系統產製保管款專戶管理表,加強對帳。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