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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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專戶及保管款利息專戶存管款項之收支,除每月與保管處所提供之對帳單核對外,並應至少每半年自地籍清理管理系統產製保管款專戶管理表,加強對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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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11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專戶及保管款利息專戶存管款項之收支進行管理。除了每月與保管處所提供的對帳單核對外,主管機關還應至少每半年自地籍清理管理系統產製保管款專戶管理表,以加強對帳工作。 資料來源:《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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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