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前,權利人應納稅賦,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洽保管處所自專戶撥款代為扣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之前,權利人應該支付相關的稅款。這些稅款應該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保管處所扣繳。這個條款主要是針對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的土地。據此可以看出,在發給土地價金之前,權利人必須先遵守稅款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