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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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權利人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後,需進行審查程序。經審查無誤後,需公告該申請三個月,若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則進行價金發給作業。 根據這項法條的第一項,價金的發給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以匯款方式發給,權利人需填具領款單,將其交給保管處所進行匯入權利人的帳戶;另一種是以開立支票方式發給,權利人需填具領款單,持憑領款單到保管處所領取支票。 在第二項中提到,保管處所在兌付領款單時,需要核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領款單上所蓋印鑑及領取人的身分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後,進行匯款或支票給付作業,並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來自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最新版本的第9條規定。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聯的範例:假設某甲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後無誤,保管處所核對領款單上的印鑑和甲的身分後,將價金以匯款的方式進行發給,匯入甲的帳戶。這個範例符合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異議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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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