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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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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權利人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依下列方式辦理價金發給作業: 一、價金以匯款方式發給者,應填具領款單交保管處所匯入權利人帳戶。 二、價金以開立支票方式發給者,應填具領款單交權利人持憑向保管處所領取支票。
  2. 2.保管處所兌付前項領款單時,應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領款單上所蓋印鑑及領取人之身分無誤後,辦理匯款或支票給付作業,並於作業完成後,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權利人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後,需進行審查程序。經審查無誤後,需公告該申請三個月,若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則進行價金發給作業。 根據這項法條的第一項,價金的發給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以匯款方式發給,權利人需填具領款單,將其交給保管處所進行匯入權利人的帳戶;另一種是以開立支票方式發給,權利人需填具領款單,持憑領款單到保管處所領取支票。 在第二項中提到,保管處所在兌付領款單時,需要核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領款單上所蓋印鑑及領取人的身分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後,進行匯款或支票給付作業,並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來自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最新版本的第9條規定。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聯的範例:假設某甲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後無誤,保管處所核對領款單上的印鑑和甲的身分後,將價金以匯款的方式進行發給,匯入甲的帳戶。這個範例符合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異議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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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權利人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依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