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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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戶儲存之保管款於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期間屆滿,經結算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 2.前項結算於專戶儲存之保管款經支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或期間均已屆滿而有餘額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協商儲存於尚未辦理結算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專戶,其他直轄市或縣(市)專戶均已完成結算有賸餘時,應辦理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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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12條,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在土地價金發給期限結束後如果有賸餘,該賸餘款項就歸屬國庫。如果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在土地價金發給期限結束後已經支應給權利人土地價金,但還有餘額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指定或協商將餘額存入尚未辦理結算的其他直轄市或縣(市)專戶,如果其他直轄市或縣(市)專戶已經完成結算且有賸餘時,應將該賸餘款項解繳至國庫。
- 第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14 條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15-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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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