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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規定,經財政部同意,向保管處所分別開立保管款專戶(以下簡稱專戶)及保管款利息專戶存管保管款及保管款所生利息;其收支存管作業準用國庫相關規定辦理。
  2.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保管處所開戶時,其開戶申請書與印鑑卡留存之印鑑應為機關首長、主辦主(會)計及主辦出納人員等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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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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