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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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規定,經財政部同意,向保管處所分別開立保管款專戶(以下簡稱專戶)及保管款利息專戶存管保管款及保管款所生利息;其收支存管作業準用國庫相關規定辦理。
-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保管處所開戶時,其開戶申請書與印鑑卡留存之印鑑應為機關首長、主辦主(會)計及主辦出納人員等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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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答案如下: 1. 根據第1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規定,經財政部同意,在保管處所分別開立保管款專戶和保管款利息專戶。該專戶用於存管保管款及其所生利息,並且該收支存管作業要按照國庫相關規定辦理。 2. 根據第2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開立專戶時,需要提交開戶申請書和印鑑卡,並且這些印鑑應該是機關首長、主辦主(會)計和主辦出納人員的印鑑。
- 主管機關名詞
- 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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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