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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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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保管款存管作業,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按每批次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於得標人、優先購買權人或申請人繳清價款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保管款整批存入專戶保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7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保管款存管作業時,除非有特殊情形,應在每一批次的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後的次日起三個月內將保管款整批存入專戶保管。 例如,在進行地籍清理標售程序後,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繳清了土地的價款,主管機關就應該在繳款後的第二天起計算三個月的期限將保管款存入專戶保管。

  • 主管機關名詞
  • 優先購買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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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保管款存管作業,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按每批次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