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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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及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址及權利範圍。 二、保管原因及事實。 三、保管款名稱及金額。 四、專戶名稱。 五、保管處所名稱及地址。 六、保管款儲存日期及保管款存入編號。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八、權利人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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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公告及通知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1. 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的土地應標示登記名義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和權利範圍。 2. 保管的原因和事實。 3. 保管款的名稱和金額。 4. 專戶的名稱。 5. 保管處所的名稱和地址。 6. 保管款的儲存日期和存入編號。 7. 領取保管款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8. 權利人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的期限。 且該條款以及上述內容可參考《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該法條規定了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的公告及通知所應記載的內容,以確保透明度和法制性。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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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