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及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址及權利範圍。 二、保管原因及事實。 三、保管款名稱及金額。 四、專戶名稱。 五、保管處所名稱及地址。 六、保管款儲存日期及保管款存入編號。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八、權利人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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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告及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址及權利範圍。 二、保管原因及事實。 三、保管款名稱及金額。 四、專戶名稱。 五、保管處所名稱及地址。 六、保管款儲存日期及保管款存入編號。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八、權利人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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