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保管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址及權利範圍。 二、保管款名稱及金額。如有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將不予發還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之保證金存入專戶情形者,並應記載其金額。 三、保管款儲存日期。 四、保管款存入編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前條第1項第1款保管清冊應包含以下事項: 1. 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的標示,包括土地登記名義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和權利範圍。 2. 保管款的名稱和金額。如果根據第8條第1項的規定,保證金存入另一專戶以不予發還給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同樣應該記載其金額。 3. 保管款的儲存日期。 4. 保管款的存入編號。 根據此規定,保管清冊是用來記錄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的相關資訊和保管款的相關資訊,如土地的登記名義人、住址、權利範圍,以及保管款的名稱、金額、儲存日期和存入編號等。這將有助於管理和追蹤保管款的情況。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優先購買權名詞
-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