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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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案件後,應即審查,經審查應予補正者,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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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案件後,應立即進行審查。如果審查發現需要進行補正,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在六個月內進行補正。 參考資料: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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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