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案件後,應即審查,經審查應予補正者,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