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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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申請讓售土地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讓售之土地為依法登記之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文件。 二、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2.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取得讓售土地,向登記機關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免檢附土地所有權狀;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該權狀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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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了在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申請讓售土地時應提供的文件。根據該條規定,申請書應該填寫,並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讓售土地的文件,該土地是以法律登記適用於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二、寺廟或法人登記的證明文件。三、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例如,如果一個寺廟申請讓售土地,根據該規定,他們應該填寫申請書,並應提供申請讓售土地的文件,例如與寺廟相關的合約或使用權文件。同時,他們還應該提供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的證明文件,以驗證他們的法律地位。最後,他們還需要提供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身份。 這些規定確保了在申請讓售土地時,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提供了必要的文件和證明,以確保遵守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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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